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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2021-10-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即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核实的事实或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做出决定,仍然是法律允许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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