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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处罚无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因程序违法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能够自动纠正错误的,可以撤销程序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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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质监局行政处罚程序这个问题: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因此,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 即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判决,行政机关依照新查证的事实或者适用正确的法律重新作出决定,仍然是法律所许可的。您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将复议或者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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