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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地产产权明确,有房地产证明书,没有抵押贷款;没有户籍时间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小产权房;过户双方自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地产保全期满后...
如果房屋产权明确,有房产证,无担保贷款;不是有转让时间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小产权房;转让双方自愿,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房产保全期满后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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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房产保全后解除保全前过户。根据法律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决定并且已经送达保全执行通知书后,不能办理过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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