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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劳务性的分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但是,如果总包方合同要求使用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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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法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分包的工程内容为劳务作业,并且属于以下中的一种或几种: 1、木工作业; 2、砌筑作业; 3、抹灰作业; 4、石制作业;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搭设;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 11、水暖电安装作业; 12、钣金工程作业; 13、架线工程作业二、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与工程内容相一致的劳务分包作业资质(也是上述13种),且符合相应的等级如:如工程含砌筑作业、抹灰作业,且砌筑量达到一级资质要求,则需要砌筑一级+抹灰资质,才能合法分包三、劳务分包的单项合同额不能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第三条本案不适用,主要问题是工程内容是否可以界定为劳务作以及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有无相应的资质,所以,根据你说的情况,总承包单位承接的应该是施工总承包项目,肯定不符合劳务分包的条件。 相反我认为明显属于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属于1、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具体为:总承包将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发包属于肢解发包;2、总承包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这后2种也都是违法发包、分包) 你可以具体对照一下,你们这种是属于上述三种的哪一种。 如果你能够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则可以判断了。 本人正在复习,准备参加9月22-23号的一级建造师的考试,呵呵;希望能够采纳。
1、标题:双方单位名称事由,协议书三部分组成。 2、正文:条款内容 协商目的 协商目的责任 协议的时间和期限 协商目的条款和酬金{价格明确总额大写必须明确货币种类} 履行条款期限 违反条款的责任处理 落款{签署} 签署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从条款可以看出: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但是请注意,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所以说还是要看实际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未依据示范文本,那么就必须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如果合同的订立是依据示范文本,则保险费由劳务分包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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