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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二)在主次干道的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需求的,...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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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施划地点、停车种类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对原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对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下列区域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和消防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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