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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并不是可以漫无边际、毫无限制的为所欲为,而是有一定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要求。...
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并非绝对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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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受损害方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复议审查是法律授权行政复议机关的一项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复议审查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一种制度,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达到监督的目的;复议审查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审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复议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 1.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 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的是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违法。 第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就属违法。
这个不容易,只有显失公平才是合同法认可的事由。这个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维护合同稳定性一般不支持这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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