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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职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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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视同工伤任定范围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社保部门备案;如无法及时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可在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至参保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工伤报备及就诊规定 (一)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视同工伤任定范围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社保部门备案如无法及时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可在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至参保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单位须填报《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三)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人员在表上加盖公章后交申办人。 三、工伤待遇申报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注意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应及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保机构报告,工伤待遇核发部门应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发放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未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部门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资料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查处。 (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每年4-6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及生存证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将从次月开始暂停支付待遇。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 具体赔偿数额因伤残等级不同、个人具体情况不同(如工资、被抚养人)、各地情况不同(如经济发展不一、平均工资水平等)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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