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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客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
禁用渔具有:地笼、抬网、绝户网、拦河网、撒网、粘网等等。 禁用渔具,依法规定禁止使用的会造成某些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如为了保护幼鱼、幼虾、幼蟹等,禁止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网目的网具。广义的还包括禁止使用电捕鱼、炸鱼、毒鱼等毁灭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湖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二、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都属于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使用禁用渔具的,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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