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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些房地产公司为获取更多流动资金,在卖房的同时又拿房产去抵押贷款。 2、在"一房两卖"陷阱中,开发商常常称消费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优惠三个...
一、可以到房管所网上交易系统查询该套房子备案情况,可查询所买房屋权属情况,是否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如果没有实现网签的城市就到当地房管局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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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抑制投机需求与保护合理需求的关系。抑制投机需求是当前的紧迫任务,而保护合理需求则是长期的任务。在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房地产业调控的各项措施时,要真正做到有保有压,区别对待,挤出房地产领域的泡沫,调整房地产的供求结构,增加中低档房的供给,防止房地产市场的剧烈波动对宏观经济的冲击。二是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房地产业的区域性、非流动性的特点决定了不同城市之间的差异。总体上看,前几年在城市化进程中,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出现房地产过热的现象。但不同城市过热的严重程度,时间起点差别比较大。总体上看,矛盾的主要焦点突出表现在长三角地区和部分省会城市。因此,在调控过程中,要抓住重点地区,解决这些地区的过热问题。对于一般地区和城市,不可采用相同的尺度,无论从政策的制定还是政策的执行上都要防止一刀切。避免抑制合理需求。三是房地产业的调控与其它调控的关系。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体制中一系列问题的综合反映,不是孤立现象,需要综合治理。比如,资本市场萎缩,投资渠道不畅的问题,汇率、利率、税率等经济参数扭曲的问题,超越地方实际条件,盲目推进城市化的问题等等。因此,对房地产业调控的同时,要解决资本市场、土地市场中的问题,理顺经济参数等,真正从源头上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此种情形,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当买受人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买受人就可以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办理后,开发商即使再把这套房子卖给他人,也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由于买受人已在登记机关做了预告登记,其他买房人通过登记机关也可以查询到该套房屋的出卖情况,知道自己不可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自然也就不会买了。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买受人在能够办理不动产登记后要及时办理,以免预告登记失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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