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情侣恋爱同居后分手,如果是个人的收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则是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如果是共同经营的收入,那应该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有财...
首先,由于您双方在恋爱期间购房,并不属于婚姻关系,所以也不适用婚姻关系中的共有财产分割,而适用物权法的一般原则处理。其次,根据您的描述,您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1)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2)由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恋人关系和感情基础的断裂,共有房产通常采取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结合诉讼效率原则,以折价分割为多。但如确不适宜折价分割,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变价分割的,也可由双方先行出售共有房产后,由法院对出售所得房款予以分割。 对于采取折价分割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采取折价方式分割房产的,具体由哪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对价,首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尽量确保取得房屋的一方有偿还剩余购房贷款等债务及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如双方均明确表示不要房产、只要房屋对价款的,或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的,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 考虑共有份额多少及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由所有份额较多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对房屋所做的贡献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 考虑房屋的管理和居住情况。如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较为平均或差距不大,则可从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生活安定及照顾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由历史上长期居住于房屋及当前居住在房屋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为宜。 (3)未出资一方虽事实上未对共有财产作出贡献,但其登记为共有人的现状应视为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审判实践的惯例,未出资方的份额确定一般以10%到30%为宜。
我国采用制,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如果不存在法定分割婚内财产的情形,即使夫妻一方申请分割婚内房产,也不会支持。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对婚后房产的分割,依据法律规定,有三种较常见的情形及分割处理意见: 1.婚内夫妻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达成有效财产约定的,一般依财产协议约定进行分割。 2.婚内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 3.如果是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则依据照顾妇女和子女原则、方便使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分割。若离婚时,房产仍存在贷款的,也需要明确剩余房贷由谁承担。一般而言,获得产权的一方负责还贷,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产补偿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