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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房屋这种必须签订赠与合同的以外,一般的财产赠与口头约定或者事实赠与也是有效的,但是证明起来会很困难,但是举证责任应该是在原告的,应该由原...
必须有遗嘱或赠与协议公证书。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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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生前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二、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四、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五、接受一方负有的义务不同。遗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条件,而生前赠与则不附带任何义务。
原告:XX小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XX 负责人:XX,职务: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小区汽车停车费¥25092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判决应当给付时止,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续签)》,合同为期三年,即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双方确认小区汽车停车费是小区业主的业权收益,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收费标准为:车棚内车位每月每辆¥130元、路边固定车位每月每辆¥10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代收汽车停车费,除每年向原告返还其中的5万元外,原告同意汽车停车费的剩余部分由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承包费使用。 2011年8月,被告撤离原告所在小区,双方终止了合同关系。但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返还款项,同时被告预收的2011年9月至12月的汽车停车费也应当返还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依法于2011年12月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了业主委员会,同时变更了名称,并已报XX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所代表的全体业主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要有遗嘱或者赠予协议公证书。“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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