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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
首先,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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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2、不当得利的处理为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法院会裁定暂停执行。被执行人取得新财产或者法院掌握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后,方可恢复执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承办法官收集相关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二)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三)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四)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五)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并提供适当的担保。此外,第104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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