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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本市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经市物价、财政等部门批准后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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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减免租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合理用地、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公益性、普惠性民办机构。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员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财政部门应当给予经费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自主聘足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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