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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减免租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合理用地、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公益性、...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职员工进行1次身体健康检查。在岗教职员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凭医疗机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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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市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机构不得在规定项目外自立项目收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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