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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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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市、区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同居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经批准收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第十一条女方是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二)兄弟二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女方为三十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长期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庄窝铺居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上一年无多胎生育的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符合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县、市、区、乡政府审查批准后,根据当地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 照顾独女户生二胎后又出现多胎生育的村,应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独女户生育第二胎。 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可以,建议到当地询问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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