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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对于不动产来说,一般都是以登记在谁名下来看房屋的权属的,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首先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是折合了父母的工龄享受了优惠的...
不可以。 对于不动产来说,一般都是以登记在谁名下来看房屋的权属的,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首先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是折合了父母的工龄享受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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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此房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但此房依然属于产权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与房屋产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也可以认为是子女为孝敬父母,而进行的共同赠与行为。
离婚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对房产作不同的处理。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类情况中有一个须着重把握的难点,这就是父母明确表示的时间问题。这个明确表示,最好应当是在购房或出资之时,或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作出,并且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最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形式是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女离婚纠纷已经发生、准备离婚之时才作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才作出的明确表示或事后才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三、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不可以。对于不动产来说,一般都是以登记在谁名下来看房屋的权属的,以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房,首先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是折合了父母的工龄享受了优惠的,即便夫妻二人以共同财产出资,也不可能主张这个房子是其双方的,只能向父母主张返还当时购房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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