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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是施工人因工死亡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而在建筑工程作业中,实际施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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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 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实际是施工人因工死亡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而在建筑工程作业中,实际施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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