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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回的条件。

2021-11-01
在下列条件下,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1)已发行特殊股份的股份公司,经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余收回特殊股份;(2)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时,公司可以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3)公司合并时,公司可以收回发行在外的股份;(4)少数股东因合理原因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终止股东资格,收回股本时,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收回这些股份;(5)公司终止时,为了偿还清算或破产宣告前所欠的债务,公司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收回已发行的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况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向本公司员工奖励股份;(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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