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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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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下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当然也包括调整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不是所谓的效益不好,否则用人单位无权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在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1994年《劳动法》中即有明确规定。《劳动法》颁布后,当时的国家劳动部为了指导各县、市、自治区的劳动部门正确贯彻实施,制发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从审判实践看,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还应包括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因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或者产品结构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导致原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得继续履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与果的关系。 运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原有工作或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均需要经过依法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还需经过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程序,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以此款规定解除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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