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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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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人民政府通报;(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通报相关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设区的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综合应急平台系统,形成统一接报,分类分级处置的工作机制。综合应急平台系统应当承担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综合研判、监测监控、预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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