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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要求生育的干部职工,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生育计生证》或准予生育的证明,凭证怀孕、生育,并及时将准生证(独生证)及复印件交到...
计划生育证明书是国家规定的,可以记载市民结婚、生育、避孕等情况的证明书。计划生育证明需要到办证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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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生育的执法活动中,没有你所说的这种“先来后到”的说法。因为这并非是排队购物。在计划生育的执法实践中,只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比如说,A夫妻是2005年超生了子女,而B夫妻是2015年超生,但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当地计生部门先掌握了B夫妻的超生子女的证据,且查找到超生子女的当事人,即会对B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道理,如果是先掌握了A夫妻的,那就自然会先处理A夫妻。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 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受理;不受理的,限期补正等处理; 3、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以下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送达。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理。
撰写计划生育证明没有固定格式,你可以这样写: 兹证明本镇××村××组××路××号张三,男,身份证号码:×××;李四,女,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政策内生育一孩,女,取名张××。张三和李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李四于××年××月××日落实××节育措施。 特此证明 ××县××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区号:)-() (备注:其他情况请参考上述内容出具证明,只要能清晰说明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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