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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全文)法〔2012〕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相关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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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由此可以看出,贩卖麻古100克以上的,就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指导性文件(政策)。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正文首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可见,该《意见》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文号“法发[2013]14号”可见,此《意见》为最高法院制发的文件。据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性文件(政策)。
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由此可以看出,贩卖麻古100克以上的,就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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