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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可能需要询问的问题

2024-12-06
在处理针对特定劳动关系纠纷和申诉请求的案件时,我们将根据该案的争议焦点精心选择并设计所需询问的问题。这些问题将涉及到相关纠纷的关键性事实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为了公正、客观地处理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实施了由仲裁员负责的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的组织和引导下,各方当事人将在仲裁庭这一法定且封闭的环境中,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质证、辩论以及调解等环节。最后,仲裁机构将根据仲裁庭收集到的的事实证据,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最终的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若无法定代理人,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而劳动者死亡时,则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相关法规

《仲裁法》第25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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