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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二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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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是拘役,符合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但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缓刑,并不是一定会缓刑,法庭最终是否能实际判处缓刑还需要律师通过辩护、提出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来实现。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以火药和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足以伤亡或失去意识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使用的各种弹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制抢走枪、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的人身当场受到的打击和强制。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知道是枪、弹药、爆炸物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为了抢劫财产,抢劫的是枪、弹药、爆炸物,还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藏防身,也可能是好奇心。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是这样的,这两个概念属于不同版本的概念张明楷(司法考)将犯罪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而法硕考试则将其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对比可以发现:行为犯相当于抽象危险犯(强调只要实施一定行为就构成犯罪)对直接客体造成抽象的危险.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奶粉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危险犯相当于具体危险犯(因为法硕分析上只承认危险是具体存在的,仔细看你就会发现的!)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足以造成。例如放火罪.结果犯相当于实害犯咯(对直接客体造成现实危害),例如: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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