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任何知悉收购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的,比照《》第二百零二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提供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众应当在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458人已浏览
2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