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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湖泊保护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部门接到检举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建设等部门,运用种植林木、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蓝藻、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对湖泊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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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湖泊保护情况白皮书,对保护湖泊不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湖泊保护工作。
对重要湖泊的保护,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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