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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
《公司法》规定,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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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地位不平等。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交易,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具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双方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以外的交易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应对此行为进行干涉。但是正因为关联交易发生在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所以公司与其关联人可能恶意串通利用关联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法律才出于保护相关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
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定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发行人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上交所的定义与财政部会计准则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5月1日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也采用了财政部会计准则的规定。 综上,关联交易的定义一般通过“关联人”和“交易”的界定来进行定义。但从立法技巧上看,联交所是将关联人士和交易简单结合,再通过其他条款的解释,引入“关联人士”和“交易”,体现了英美法系立法特点。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财政部的定义,规定了“交易”的内涵,能够保持披露和审计的一致性。但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对关联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对于提升关联交易立法层次问题,考虑到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在《公司法》中都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关联交易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因此,建议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相关规定,使关联交易的上市监管有法可依。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 新公司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增加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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