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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还贷还是一方还贷等等。 1、婚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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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法院不会进行处理,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诉讼的双方也不能就此房子达成协议,法院则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分割。 房产为不动产,以产权登记为准。
1、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购买或建盖,婚后房屋增值、扩建部分的拆迁所得 若婚前房屋在婚后经过修缮,使房屋成新率提高,这一增值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经过扩建,房产证上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扩建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涉的拆迁补偿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3、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要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被拆迁人一方如得到补偿房屋的实物分配,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于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由此,可比照该规定,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暂住在拆迁房屋内或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 4、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夫妻双方都是共有权人,如房屋拆迁进行货币补偿,双方各占一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房屋拆迁是以实物房屋补偿进行的,如回迁房屋或另行提供其他房屋,人民法院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则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抚养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而给另一方补偿款,在同等条件下,适当照顾女方。
具体而言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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