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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决议规定

2021-12-22
《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3)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6)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计划;(7)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8)发行公司债券;(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中列出的事项进行书面约定的,不得到批准;(9)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大会的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修改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大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大会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大会另有规定的规定进行表决定。股东大会的形式签署会的决议记录。出席会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记录。出席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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