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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就是有直接进行毁灭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是有故意的行为。只要构成以上两点,则构成毁灭国家机...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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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抢劫或破坏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和印鉴的行为。盗窃是指行为者认为不会被公文、证明书、印鉴的保管者、使用者、所有者发现的方法暗中取出公文、证明书、印鉴的行为。盗窃必须是国家机关的文件、证明书和印鉴,成本罪。盗窃的不是公文、证明书、印鉴、公文、证明书、印鉴,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的罪行如盗窃罪、武装部队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罪等罪行。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关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概念,已经介绍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罪,在此不予说明。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l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故意知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决定盗窃、抢劫或破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管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在主观方面首先是有故意行为,而在客观方面是属于有该项行为两者之间区别在于,首先主观方面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故意来进行变造,而客观方面是是否存在该行为。两者都是该罪构成的主要条件之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第42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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