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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根据涉案的形式来确定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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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1、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根据涉案的形式来确定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2、不同信用卡诈骗形式对应的立案标准不同。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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