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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在留置期间不能见家属。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被调查对象在留置期间,家属不能会见被调查对象,但经监察机关同意,家属可以会见被调查对象。省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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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目前,我国大多数看守所要求家属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能会见。法院审判前家属不能见面,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出庭,不能沟通,只有委托律师才能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于外国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办案机关必须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谈论案件,不得使用暗语交谈,不得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责令停止会议。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人犯可临时离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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