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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合并,是怎么样的一种合并方式,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乙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还存在,如果不存在,那么李某就是借用不存在的主体签订合同,那...
这个案子关键在操作。如果以公司名义起诉,并且被告承认是自己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认应该交委托经营费,那么可以诉讼,可以胜诉。如果以甲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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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方能化解。很多分歧并不是争议,理解分歧产生的原因,便能不急不躁,将局面控制在自己手中。根据多年的法律实践,我总结分歧产生的原因一般不外乎以下几种。 分歧最常见的原因便是双方谈论不同的事情。在兼并乙公司的谈判中,甲公司律师可能会强调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市场份额非常小”等。而乙方律师则会从相反的角度进行强调,比如“市场前景良好”、“或有负债极少”等。这是争议吗?很多人觉得是,甚至有些冲动的律师,会在这种你来我往中将争执升级,把谈判拖入僵局。其实,这并不是争议,双方都在谈论不同的事情。对于乙方律师的观点,作为甲公司律师我们可以表示完全理解,然后不打折扣地提出自己的Offer。我们可能会惊奇地发现对方“制造”的分歧以及我们的认可并没有影响对方接受我们的价码。很多争执的升级常出于这个原因,双方观点并没有交锋,每个人都在强调自己的观念,而不是听对方在说什么。 赋予概念不同的含义是产生分歧的另一个常见原因。如果一个重大合同中有0.01%的可能会造成合同总标的5%的损失,同一方的不同律师就可能产生较大的分歧。有的律师会认为没有风险,因为在他的理解中,这样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它甚至没有一个人出门被车撞一下的可能性高,不能算作风险。而有的律师则觉得风险本来就是万一的概念,控制万一的风险正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实践中没有多少风险是可以量化的,不仔细考虑原因的话,吵过来吵过去也不明白问题所在。对概念的理解不同,很自然地会产生分歧。明白了分歧所在,就可以从实践、惯例甚至成本的角度来做好分析,从而解决分歧。如果执着于观念的不同,而不理解背后的原因,就会争执不断。 想法不同也很容易表现出分歧。丙公司的股东想把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则丙公司股东便容易极尽能事地宣扬合并的好处,比如协同效应、优势互补等。而丁公司的股东则容易有不同的观念,他们觉得两公司业务并不兼容,也有重复建设之嫌。同样明确的事实,两方聪明人得出了很不一样的判断吗?答案大概是否定的。这往往是丁公司的股东在谋取更有利的交换条件。心里想法不同,我们就不能指望双方口中说法相同,这个也叫不透露真实想法而有意制造的分歧。如果丙公司股东的律师执着于说服对方,则进入了误区,也失去了对局面的控制。 立场不同容易得出不同的结论。有句俗话说得好:“孩子都是自己的好,老婆都是别人的好。”同样的孩子,处在其爸爸的位置上和别的位置上,好坏的评价差别是很大的。这是因为,在不同的位置,对信息的感受是不同的。每个人都容易下意识地根据自己的情感、好恶、厉害关系等选择性地吸收不同的信息,得出自己比较主观的判断。虽然律师作为专业人事在这方面会少些personal,但还是难以完全摆脱这种片面性。明白分歧产生的原因,不是解决了分歧,但正如前面所说的,我们只有明白问题所在,才能处之泰然,避免陷入无谓的争执。 不同时间点的不同结论往往并不是争议。这里举个在以前公司经历过的小故事。我们建议公司财务部就某个应收款委托第三方催收,财务高级经理邮件回复:财务曾有这样的安排,但另一负责部门的某某高级经理说他们会催收,不用财务这样安排。同时抄送了该高级经理。虽然这些内容很好地体现了公司各部门认真负责的态度,但还是不应该地有些不协调的意味。于是,我们回邮件说:感谢两位高级经理都非常负责任的态度,经过某某部门这段时间的努力,我们进一步有了做出科学安排的论据,如果大家没有异议,建议本案兹此做交第三方催收处理。所以,把过去的观点与时间因素进行化学反应便往往可以形成对不同观点的佐证,从而化解争端,达成一致。 信息量的不同也容易导致观点的不同。我个人很崇尚团队和服从,因为劲儿往一处使才有力量。但有位作为法律部总经理的老板在我入职的时候说过一句话,我理解是对此一个更好的诠释,大意是:我们很讲究服从,下级服从上级;不是因为我比你高明或者法律业务更精通,而是因为我掌握的信息比你多,而有些内容又是不便于对你透漏的。信息量的不同肯定导致不同的结论。出现分歧时,我们可以通过言谈话语评估对方的信息量。如果我们的信息量不够,则要注意补充相应的信息,看是否需要修正自己的主张。如果是对方的信息量不够,为了达成一致,则可以有意识地帮助对方扩充信息量。 不同的经验和经历常导致不同的结论。考虑问题的方式,甚至人的性格,很大程度上都是不同的经历造成的,一个人过去的种种都会在其思维打上很深的烙印。尽管不同经历的人,都可能把事情做到尽善尽美,但在表达意见的时候,却往往因为不同的经历而有不同的感受或者侧重或者着眼点。比如面对同样的问题:“您觉得成功的律师需要哪些重要质素?”一个因为不小心而栽过跟头的律师会说:我觉得谨慎是律师的第一要务。凡此种种。而一个因为自己的大胆而抓住过一次重大机遇或者帮助客户获得一次重大成功的律师则会说:毫无疑问——勇气!实际上,这也并不是分歧。崇尚谨慎的律师其实从来都不缺乏勇气,而鼓吹勇气的律师在实践中本能把好了谨慎这一关。面对同样的事实,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见解?我们会发现很多很多情况下原因都产生于这一点。 产生分歧的原因还有很多,比如:双方对同一事情的热度不同;双方无形中为自己的观点设置了不同的前提;甚至在我们不重视或不尊重的对方的时候,对方会下意识地故意制造分歧等等,不一而足。就像我在《如何进行合同谈判》里面所理解的那样,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要始终能够明白问题所在,这样才容易将事情导向成功。 这里补充一下,“律师的眼里没有争议”这句话不是在反映一个事实,而只是一个思路。虽然喜欢说“No”也不能把有些能干的同行挡在大律师行列之外,善于看到一致而不是分歧,还是还是对做律师很有帮助的。很多人觉得律师一个高对抗性的行业,律师就应该能言善辩,甚至气势汹汹,把对方驳得体无完肤哑口无言,从而消灭争议。事情应该不是这样的。作为个体,律师也可以说是一个生意人,既要致力于提高自己产品质量即法律服务,也要讲究和气生财。即使从诉讼律师的角度来说,我也更愿意把法庭上的较量理解为双方探讨合作的一种方式,实际上结局也往往是如何合作。争吵只是在我们不能发现一致(尤其分歧中的一致)时的无奈之举。 最后,个人觉得善于看到一致而不是分歧,不是忽略一些东西,不是世故圆滑心存狡诈,而是要以成熟的视野和思路科学地反应事务的客观面貌,从而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本建设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甲乙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1、两家公司合并步骤: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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