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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所示: 1、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
“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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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以房抵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的一种,只不过其中的“物”是以房屋这种不动产的形式出现。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及以物抵债的讨论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推断,“以房抵债”则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
以物抵债在法律上的规定为: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担保债权的实现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物抵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都是实物,且品质相同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
民间借贷借款方是因生活、生产一时周转不过来,有救急的成份在内,约定的利息不高,但绝大部分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时还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前期按约定支付利息,然后逾期支付利息,最后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在还款能力上明知不能为而为之,带有欺骗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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