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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劳动者债权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公司破产债权的确认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只有经确认后债权人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力。那么破产债权如何确定呢。 破产债权如何确定: 这包括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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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债权审查的判断原则是,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编入债权表,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管理人进行实质审查后对各项债权的认定结果,如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应附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表后,供核查使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通常,债权的核查程序如下:首先,由管理人发放、宣读被核查债权的申报登记情况以及有关证据材料,并由该债权人进行说明。随由管理人、、其他债权人陈述意见,由该债权人解释,有疑问者可继续进行询问。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该项裁定无实体法律效力,不影响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时,债权列入债权表,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时,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破产劳动者债权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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