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法人或...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2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作了扩充界定,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2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