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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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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将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又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2、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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