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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 (1)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
一、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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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答;1996年民政部《通知》内容为;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2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6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40元。四、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五、已故离休干部所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执行。六、城镇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山西省在此基础上变通执行。
抚恤金是法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2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来所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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