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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
一、什么是迟延履行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迟延履行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因被执行人拖延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而应支付给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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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迟延 限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二、受领迟延 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三、瑕庇给付 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四、加害给付 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如债务人交付有传染病的家畜,致使债权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
一、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的一种。 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须有合法债务存在;履行须可能;未按期履行;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二、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负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购房合同迟延履行,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寻求当地律师机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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