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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县级市已经不属于小城镇的范围了,您的情况应当适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可以的,但需要符合条件: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是可以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宅基地)建设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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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在农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属于临时用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以临时用地为名,行建设永久性建筑之实,有关部门在查处的时候并不会以当事人的辩解为依据,而是要实地勘察,以确定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如果该建筑确实已经建成永久性建筑,对土地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司法解释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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