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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对方还钱以后,对方不能还钱的...
欠款不还,这属于民事行为是借款合同关系,对方如果逾期不还钱,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作出裁判,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如果还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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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其协商分期偿还或者延期偿还,如果债务人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不需要坐牢。 2、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于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 3、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会被拘留、罚款。情况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当然,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期间拖欠他人货款,债权人催要合伙人却相互推诿不还。11月26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明锐给付原告吴重喜货款款17000元,被告刘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2月周明锐、刘志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此后加工厂向吴重喜购买木材,至2009年1月5日经结算加工厂尚欠吴重喜货款25000元并由周明锐个人名义出具欠据。2009年3月周明锐、刘志就终止合伙办厂进行清算,双方签订一份合资终结协议书,约定自2008年5月1日以后加工厂所欠债务均由周明锐承担。此后周明锐归还吴重喜的毛竹款8000元,尚欠17000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虽已对合伙债务进行了清算,并约定从2008年5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债务归被告周明锐承担,但这只是一个合伙的内部行为,未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不能对抗合伙债权人而免除被告刘志的还款责任,被告刘志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志辩称合伙期间的债务有约定应由周明锐承担与其不相干的理由不能成立。峡江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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