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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夫...
一胎非婚生育子女的行为明显违反现行生育政策。计生部门肯定会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你去查阅一下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你就知道对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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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以后申请办理入户的,是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进行办理的入户的,若一方无法办理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是会直接影响到孩子无法正常办理相关的入户手续的。 办理上户口手续时,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办理。 办理更名手续时,要由孩子的父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孩子的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子女与父母间关系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等。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罚款: 1,未婚生子,一般需要按照当地的计生政策,缴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不是罚款); 2,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可以分次缴纳。二,非婚生子女户口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对于不够年龄所生的非婚生子首先要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罚; 2,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3,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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