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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2021-01-10
主观方面:具有故意的心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道自己善用职权经营同类营业给原单位带来的后果仍然与他人经营或者自己经营,具有直接故意的心理。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专指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是有特殊身份的身份犯罪,针对的是国有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的人员经营同类营业的,不构成本罪,同理只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有该行为的,也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私人名义注册公司、独资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注册但实质掌权等的行为),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例如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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