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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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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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