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可以转账的。对账簿没有取钱功能只具有查询银行卡使用情况的功能。中国银行推出的长城借记卡对账簿,打破了传统借记卡的局限性,提供给此类客户像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你们之间既然协议约定了相关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未婚,只要符合条件,如已成年。可以办户口簿。《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首先,《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 1、账簿登记应及时、完整账簿登记的间隔时间,原则上越短越好。一般而言,总账是每日或隔几日定期登记,应根据企业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和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是每日进行登记还是定期进行登记也应根据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但债权债务明细账和财产物资明细账应当每天登记,以便随时与对方单位结算,核对库存余额;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根据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随时逐笔顺序登记,至少每日登记一次。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在填写日期时,为了保持账页的美观,每一页的第一笔业务的年、月应在年、月栏中填写,只要不跨年度或月度,以后本页再登记时,一律不填写月份。跨月登记时,应在上月的月结线下的月份栏内填写新的月份。账簿登记完毕后,在记账凭证"过账"栏内注明账簿的页数或作出记号(如打"√"等),表示已登记入账,以免重复登记或漏记,并便于查阅,同时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2、账簿登记要连续各种账簿应按事先所编定的页码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类似情况,应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不得任意撕毁订本式账簿的账页,也不得任意抽换活页式或卡片式账簿的账页,以防舞弊。 3、账簿的书写要整洁、规范 (1)账簿登记时,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记账(银行的复写账簿等特殊情况除外)。红色墨水登记账簿发生在下列情况中:①期末结账时,用红色墨水划红线;②错账更正时,用红色墨水划线更正,或根据红字记账凭证,登记冲销账簿记录;③在账簿登记发生跳行、隔页时,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注销空行或空页,并由记账人员签章;④在借方多栏式或贷方多栏式明细账账页中,用红字登记减少数;⑤三栏式科目的余额栏前,如未注明余额方向,在余额栏内用红字登记负数余额。 (2)"摘要"栏的填写应在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客观情况的基础上,力求简明扼要,保证账簿记录既便于以后的查阅,又便于核对。 (3)"金额"栏的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与账页上标明的位数对准;在一些未标明位数的明细账上,可在金额中加上"分节号",即自"元"位起自右向左,每三位为一分节加一逗号,"元"位和"角"位之间加一小数点,如1,230,000,00。书写的数字和文字的大小一般占格距的二分之一,以保证账簿的清晰、整洁和美观,并为更正错误留下余地。 (4)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的有关栏内,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应抄列上页的合计数及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5)记账中如发现账簿记录的错误,应根据不同的错误情况,按照规定的错账更正方法予以更正,不得刮擦、涂改、挖补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以防篡改和舞弊。 4、使用便捷符号为了提高记账工作效率,记账时可以使用下列便捷符号: (1)按规定需要结出余额的科目,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当科目余额结平时,应当在"借或贷"栏内用"平"字表示,并在余额栏内用"中"表示。 (2)号码顺序可用"#"表示,如第8号,可写成"#8",但不能写成"8#"。 (3)单价可用"@"表示,如单价10元,可写作"@10元"。 (4)已记账、已过账或数字核对无误的,可在"过账"或"记账"栏或数字后用"√"表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8人已浏览
527人已浏览
402人已浏览
1,02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