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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
国务院于2016年8月3日发布了《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的要求。以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为重点,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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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残疾人康复训练活动包括:对肢体残疾成年人进行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康复训练,指导矫形器和训练器具的使用;脑瘫儿童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原则,及时选择康复器械、辅助器具,开展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流、生活活动康复训练;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流、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六个方面的能力训练;逐步开展成年智力残疾人自理、简单劳动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生活护理等综合康复训练服务;开展盲人在日常生活环境和公共场所的行走指导训练服务;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低视力患者配备助视器和视功能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麻风畸残患者康复训练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市卫生、民政、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技术和服务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供全程、系统的康复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康复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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