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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规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
1.不会处理。 2.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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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处罚。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限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注销营业执照。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限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金。虽然旧的文件对于超出经营范围限定了处罚,然而新的相关文件中将这些超出经营范围处罚的条款予以了废除。也就是说,按新文件的限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通常不隶属违法做法,不会受到处罚。
1、个体超范围经营不会处罚。 2、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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