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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不再处理

2020-06-08 27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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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超范围经营不再处理。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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