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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要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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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校为吸引优质生源而给学生的高额奖学金明显不属于免税范围,个人获奖属于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这些奖学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于学生获奖我国税法还是有一些单项免税规定,如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学生个人参加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的“长江小小科学家”活动并获得的奖金、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等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烤火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予的补贴和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偿;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助费;八、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免税收入;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供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其工作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其。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当纳入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从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补贴;(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补贴和补贴;(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贴性质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纳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用缴纳个税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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