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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将安家费视同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

2024-12-16
关于安家费的免税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第一类是由国家按照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给干部及职工的安家费,这部分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同样享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待: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或国际组织颁发的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做出贡献所获得的奖金奖项; (2)来自国债和国家公共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益; (3)按国家统一制定并实施的政策Standard向个人提供的各类补贴及津贴; (4)福利费用、抚恤金、救济款项; (5)保险赔偿款; (6)具有军人身份人士因职务变动而缴纳的转业费、复员费以及退役金款项; (7)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离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生活补助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豁免纳税的,来自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所得报酬; (9)受益于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以及以签约形式达成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免税所得利益; (10)由国务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需要免征所得税的特定所得项目。 对于前述第十类免税规定,将由国务院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留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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