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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取存款费要承担吗

2021-12-20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存放后,损坏、损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在存款期间,标的物的水果归债权人所有。存款费用由债权人承担。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收到存款。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的,存款部门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拒绝收到存款。债权人收到存款的权利,自存款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扣除存款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书面向存款部门放弃收到存款的权利的,债务人有权在承担存款费用后收回存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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