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项目评审和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六)履行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2人已浏览
6,225人已浏览
458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